住宿约款
住宿约款
第1条(适用范围)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缔结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均依本约款之规定办理;本约款未作规定之事项,依法令或一般公认之惯例办理。
本酒店于不违反法令及惯例之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限制,该特别约定优先适用。
第2条(住宿合同之申请)
拟向本酒店申请缔结住宿合同者,须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住宿费用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之事项
住宿客人于住宿期间,如提出超过前项第2款所定住宿日期之延住申请,本酒店将视该申请提出之时点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之成立等)
住宿合同于本酒店承诺前条之申请时成立。但本酒店证明未予承诺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住宿客人须于本酒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以住宿期间(超过3日者以3日为限)基本住宿费用为限额、由本酒店订定之申请金。
申请金将首先充抵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之住宿费用;如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之情形,依违约金、其次赔偿金之顺序充抵;如有余额,则于依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退还。
住宿客人未能于依前项规定本酒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申请金者,住宿合同即失其效力。惟以本酒店于指定申请金支付期限时已将此意旨告知住宿客人者为限。
第4条(不要求支付申请金之特约)
不受前条第2项规定限制,本酒店于合同成立后,得应允不要求支付该项申请金之特约。
本酒店于承诺住宿合同之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之申请金,亦未指定该申请金之支付期限者,视为已应允前项之特约。
第5条(拒绝缔结住宿合同)
本酒店于下列情形,得不予缔结住宿合同:
-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约款之规定时。
- 因客满而无空房时。
- 拟住宿者被认为有可能于住宿相关事宜中,从事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行为时。
- 拟住宿者被认定符合下列イ至ハ之情形时:
- イ 属于暴力团员由不当行为防止等相关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款所定之暴力团(以下称「暴力团」)、同条第6款所定之暴力团员(以下称「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ロ 属于由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支配其事业活动之法人或其他团体
- ハ 属于法人且其干部中有人符合暴力团员之定义
- 拟住宿者有明显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重大困扰之言行时。
- 拟住宿者被明确认定患有传染病时。
- 因住宿相关事宜而受到暴力性要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之负担时。
-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符合都道府县条例规定之情形时。
- 仅有未获监护人许可之未成年人拟住宿时。
※仅未成年人住宿时,请提交未成年人住宿同意书。
第6条(住宿客人之合同解除权)
住宿客人得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因可归责于住宿客人之事由而解除住宿合同全部或一部分时(依第3条第2项规定本酒店已指定申请金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而住宿客人于该支付期限前解除合同之情形除外),本酒店将收取违约金。惟以本酒店于应允第4条第1项之特约时,已将解除合同须支付违约金之义务告知住宿客人者为限。
住宿客人未联络本酒店,且于住宿当日晚间22时仍未到达者,本酒店得视该住宿合同已由住宿客人解除并予以处理。
第7条(本酒店之合同解除权)
本酒店于下列情形,得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被认为有可能于住宿相关事宜中,从事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行为,或被认定已从事该等行为时。
- 住宿客人被认定符合下列イ至ハ之情形时:
- イ 属于暴力团、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ロ 属于由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支配其事业活动之法人或其他团体
- ハ 属于法人且其干部中有人符合暴力团员之定义
- 住宿客人有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重大困扰之言行时。
- 住宿客人被明确认定患有传染病时。
- 因住宿相关事宜而受到暴力性要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之负担时。
-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符合大阪府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6条(大阪府条例第21号)规定之情形时。
- 于寝室内吸烟卧床、对消防设备等恶作剧,或不遵守本酒店订定之利用规则中禁止事项(限于防火所必要者)时。
本酒店依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住宿客人尚未接受提供之住宿服务等,不予收费。
第8条(住宿登记)
住宿客人须于住宿当日,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住宿客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 外国人须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日期
-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之事项
住宿客人拟以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之方式支付第12条所定费用时,须于前项登记时预先出示该等凭证。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之时间为下午4时至翌晨10时。惟连续住宿时,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可全天使用。
不受前项规定限制,本酒店得应允于该项所定时间以外使用客房(以下称「延长使用」)。原则上不予受理延长使用,惟于有特殊情形且经本酒店同意时,方可延长使用。
依前项获准延长使用时,其追加费用如下:
- 每延长1小时 20,000日元(含税)
- 延长超过3小时者,收取当初1晚份住宿费用全额。
第10条(遵守利用规则)
住宿客人于本酒店内,须遵守本酒店订定并张贴于酒店内之利用规则。
第11条(营业时间)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之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之详细营业时间将于备置手册、各处告示、客房内服务指南等处说明。惟因预订状况、包场、紧急维修等原因,可能于未事先告知之情形下变更。恕无法保证所有客人均可于时间内使用所有设施,敬请见谅。使用前请留意确认最新营业时间。
电话受理时间:上午10:00〜下午19:00
(本酒店前台采无人服务方式。)
第12条(费用之支付)
住宿费用等之支付,须于住宿客人出发时或本酒店请求时,以线上支付(含信用卡结算等)或本酒店认可之其他方式,依本酒店指定之方法支付。
本酒店已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并使其可供使用后,即使住宿客人自行选择不住宿,本酒店仍将收取住宿费用。
第13条(无法提供已订客房时之处理)
本酒店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已订之客房时,将征得住宿客人同意后,尽可能安排条件相同之其他住宿设施。
不受前项规定限制,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之补偿金,该补偿金将充抵损害赔偿金额。惟因客房无法提供之事由不可归责于本酒店时,不予支付补偿金。
第14条(住宿客人行李或随身物品之保管)
住宿客人退房后,如发现其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于本酒店,且已查明所有者时,本酒店将联络该所有者并征询其指示。惟无所有者指示,或无法查明所有者时,自发现日起保管3日,其后送交最近之警察机关。
第15条(住宿客人之责任)
因住宿客人之故意或过失致本酒店受有损害时,该住宿客人须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害。